上海市金山區建筑聯合協會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上海市金山區建筑聯合協會
第二條 性質:是金山區建設工程勘探、設計、施工、監理、建材企業、事業等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的經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自律性社團組織。
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金山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本協會受上海市金山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金山區民政局、上海市金山區社會團體管理局、上海市建筑施工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宗旨: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致力于金山區建筑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推進建筑業的技術進步;提高工程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水平,知識更新,改善建筑業經營管理;完善和規范建筑市場行為;開展業務培訓和交流;在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下組織提高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的有關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二個文明建設,為繁榮和振興金山區建筑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地址: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臨源街38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范圍:組織行業信息交流、“四技”服務、考察、推行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評優等活動。
1、積極開展建設工程方面的經營管理、技術咨詢活動,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建筑市場信息和組織國內外考察活動及企業的各類評優活動,加強與溝通市、區和外省市、港澳以及國外建筑業民間組織之間的聯系,組織會員探討、總結、交流和推廣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推動我區建筑業總體質和水平的提高;
2、推廣和普及建設工程方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
3、舉辦有關建設工程方面的科技講座和展覽,為企業提供監理、檢測和咨詢等中介服務;開展建設工程的“四技”活動;
4、開展對建筑業的調查研究,對建筑業各類基礎資料的搜集、整理和綜合分析,加強對建筑市場動態管理的研討,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我區行業發展規劃和制訂行業規范和技術、經濟政策等建議;
5、組織企事業單位協商訂立行業自律公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6、在時機成熟時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開展行業優質結構、優良工程、標化工地、文明工地等評比管理工作及其它團體委托辦理的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事項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種類:團體會員。
第七條 入會條件:凡在金山區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建筑業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義務,照章繳納會費,自愿申請參加,經過本會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2、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關心本會活動;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和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聯合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工作報告;
5、討論和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并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為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聘請若干名建筑界領導、老行家為本會名譽理事長、顧問,指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期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任職,但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八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次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中介服務等的收入;
3、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使命或因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