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建設交通委等五部門關于本市進一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2013)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建設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關于本市進一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15日
關于本市進一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切實轉變本市城市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本市進一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本意見所稱的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預制構件或部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裝配式建筑的范圍,可根據需要逐步擴大。
本市裝配式住宅鼓勵采用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體系,其住宅單體預制裝配率(墻體、梁柱、樓板、樓梯、陽臺等住宅結構中預制構件所占的比重)應不低于15%(其中外環線以內區域的項目應不低于25%),住宅外墻采用預制墻體或疊合墻體的面積應不低于50%,并宜采用預制夾芯保溫墻體。
本市裝配式商業、辦公建筑為混凝土結構的,其建筑單體預制裝配率應不低于裝配式住宅預制裝配率,建筑外墻、梁柱、樓板等混凝土主要構件宜采用預制方式。
采用其他結構體系的裝配式住宅,以及裝配式公共建筑的認定,應經過建筑工業化專家委員會評審。
本市鼓勵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的預制裝配率。
二、各區(縣)政府是落實所轄區域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責任主體,應在每年建設用地供地面積中,落實一定比例面積的裝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實比例。
2013年下半年,各區(縣)政府應在本區域住宅供地面積總量中,落實建筑面積不少于20%的裝配式住宅,2014年應不少于25%,2015年應不少于30%。上述住宅供地面積,暫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區屬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商業、辦公供地面積總量中,混凝土結構裝配式公共建筑的面積落實比例,參照裝配式住宅執行。
市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年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面積落實比例要求,編制裝配式建筑年度實施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給各區(縣)政府。
三、按照“不同區域分類推進”的原則,本市內環線以內地區、徐匯濱江、浦東前灘、世博園區、臨港地區、虹橋商務區等“十二五”重點開發區域、大型居住社區和郊區新城,是本市裝配式建筑重點發展區域,各有關區(縣)政府每年應在上述區域,重點推進裝配式建筑建設。裝配式建筑的重點發展區域,可根據需要逐步擴大。
在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的項目中,應優先發展裝配式建筑。鼓勵保障性住房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
四、對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土地出讓前,征詢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或建設交通部門意見。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對住宅項目明確提出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建設交通部門應對商業、辦公項目明確提出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對應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相關要求。
對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發展改革部門分別在項目認定和立項階段,明確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該意見作為土地供應的條件之一。
五、對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未明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住宅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采用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體系建造的,在滿足第一條規定且尚未批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決定書的前提下,項目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但不超過裝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計容建筑面積的3%。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核驗土地時,對建筑面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核驗,對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預制外墻等,不計入出讓合同約定總面積。銷售住宅及辦理產證時,根據現行房屋測繪規定執行。
六、凡符合本市建筑節能項目專項扶持辦法有關規定的裝配式建筑,可申請建筑節能專項扶持資金。
裝配式建筑的混凝土墻體部分,不計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體材料計算范圍。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七、建設交通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從報建、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到竣工驗收備案的全過程監督管理。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規劃驗收和土地核驗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住宅項目預售和交付使用許可的管理。
八、市建設交通部門應不斷完善裝配式建筑標準體系,及時完成裝配整體式住宅相關技術標準的新編、修訂,加快裝配式公共建筑技術標準的研究、編制,適時頒布相關標準,以滿足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的需要。
九、大力推動設計、施工、構配件生產等相關企業轉型發展。鼓勵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提升預制裝配式構件、部件的生產能力和水平。不斷完善裝配式建筑產業鏈,提高技術集成水平。積極創建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
十、每年年末,市建設交通、發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對各區(縣)政府裝配式建筑年度實施計劃和建筑面積落實比例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對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內容。
十一、各區(縣)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區域內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予以監督管理。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的項目,建設交通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預制外墻的,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補繳該部分土地出讓金。上述項目中已享受建筑節能專項扶持資金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退回或補交相關資金。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依法處罰情況,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本意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7月8日 |